*七章 充 装
*四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本溪钢瓶检测设备,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注册登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汇总本管辖区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四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3.有与所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装备和检测手段。充装毒性、易燃和助燃气体的单位,还应有处理残气、残液的装置。
*五十三条 气体的充装设备,必须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充气前在20℃时的压力,专业钢瓶检测设备,不**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五十四条 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当氢气中含氧或氧气中含氢**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查明原因。
*五十五条 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分别符合表4或表5的规定。(表4、5本刊略)
*五十六条 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实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2.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量值,氮气钢瓶检测设备,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过三个月。称重衡器要设有**装警报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3.严禁从液化石i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灌装;
4.充装后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5.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
6.操作人员应相对稳定,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