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九条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过下列规定: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液化石i油气瓶,集中供气系统,使用未**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
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五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六十条 检验气瓶前,车间供气系统,应对气瓶进行处理。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
1.在确认气瓶内气体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
2.毒性、易然气体气瓶内的残留气体应回收,专业供气系统,不得向大气排放。
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i油气瓶须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气密性试验。
钢瓶的组装。由于集装格拆装不方便,因此要选择钢瓶规格一致、同一时间检验的气瓶组装。统一气瓶的检验周期,可有效避免过期瓶充装现象,对充装单位的管理很有益处。
无论充装环节还是使用环节,气瓶集装格的移位大都采用吊装或叉装,许多自制集装格不设置吊装位置,通辽供气系统,以吊绳随意定位吊装,从损坏情况来看,集装格在充装、使用中由于吊(叉)装不当造成集装格严重变形,甚**处坠落,给人身和设备安全带来较大的威胁。所以在制造的时候就应该设置吊环或叉车叉装的位置,并在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或现场指导。
*五十三条 气体的充装设备,必须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充气前在20℃时的压力,不**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五十四条 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当氢气中含氧或氧气中含氢**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查明原因。
*五十五条 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分别符合表4或表5的规定。(表4、5本刊略)
*五十六条 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实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2.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过三个月。称重衡器要设有**装警报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3.严禁从液化石i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灌装;
4.充装后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5.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
6.操作人员应相对稳定,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