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四条 气瓶检验员应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厂名称或代号、瓶类、瓶号、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检验记录应保存在检验单位,黄山供气系统,保存一个检验周期备查。
*六十五条 进口气瓶按本规程*5条检验合格后,车间集中供气系统,由负责检验的单位逐只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气瓶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符合国家标准GB7144的规定。
*六十六条 气瓶检验单位应按照省级劳动部门的要求,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当年气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的安全技术状况。
*九章 运输、储存和使用
*三十五条 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3.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
*三十六条 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拨的冲头,供气系统知识,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和模具,做出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
*三十七条 焊接气瓶瓶体主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
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焊接工艺评定应参照有关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