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章 气瓶附件
*四十四条 瓶阀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四十五条 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1.瓶阀材料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能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
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脂的阻燃材料。
4.液化石i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辽源供气系统,应具有阻燃性能。
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i破片,车间集中供气系统,其爆i破压力应略**瓶内气体的高温升压力。
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过5%。
7.瓶阀出厂时,现代集中供气系统安装,应按只出具合格证。
*四章 设 计
*二十一条 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设计文件,供气系统知识,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i油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略)
*二十二条 气瓶设计单位,必须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任务书;
2.设计图样;
3.设计计算书,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钢度校核、设计壁厚的选定等内容;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5.标准化审查报告;
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