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条 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须按劳动部颁发《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证。
*三十九条 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
*四十条 气瓶的热处理,必须采用整体热处理。
经整体热处理的焊接气瓶,一般不应再进行焊接工作。
*四十一条 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
*四十二条 从事气瓶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承担的无损检测工作,应与资格证书中认可的探伤方法和等级相一致。
*四十三条 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必须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
一章 总 则
1、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车间集中供气系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供气系统知识,制订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供气系统性能,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3、 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供气系统,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