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条 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3.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
*三十六条 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拨的冲头,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和模具,做出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
*三十七条 焊接气瓶瓶体主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
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现代集中供气系统,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焊接工艺评定应参照有关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
并选择尽量靠近散瓶充装的地点,便于充装人员观察。充装多种气体的集装格,还应该在充装位置设立明显标志,供气系统管道,标明充装气体的名称。对于可燃气体与强氧化性气体的集装格还应按照相关规范,专业供气系统,设置安全距离。
应该专门设置集装格充装管路,管路排放规范,忻州供气系统,在管路上设充装支阀并用防错装接头与集装格对接。管路的选材和管径要符合气体的相关规定,不能长距离使用金属软管,充装管路还要考虑可靠接地。
*十九条 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标准所列的牌号,并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
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一般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应先进行冷、热加工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二十条 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进行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查,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探伤、低倍组织等验证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