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监检机构所监督检验的产品,应当符合受检单位所取得的制造许可证书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十七条 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的水压试验、气瓶出厂编号和打监督检验钢印等重要项目进行逐只监督检验; (二)对气瓶材料的复验、气瓶爆i破试验和产品试样的力学性能和其他理化性能测试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五十三条 气体的充装设备,上海供气系统,必须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充气前在20℃时的压力,不**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五十四条 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当氢气中含氧或氧气中含氢**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查明原因。
*五十五条 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分别符合表4或表5的规定。(表4、5本刊略)
*五十六条 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实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2.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量值,现代集中供气系统安装,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过三个月。称重衡器要设有**装警报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3.严禁从液化石i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灌装;
4.充装后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5.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
6.操作人员应相对稳定,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钢瓶的组装。由于集装格拆装不方便,因此要选择钢瓶规格一致、同一时间检验的气瓶组装。统一气瓶的检验周期,可有效避免过期瓶充装现象,对充装单位的管理很有益处。
无论充装环节还是使用环节,气瓶集装格的移位大都采用吊装或叉装,许多自制集装格不设置吊装位置,以吊绳随意定位吊装,从损坏情况来看,集装格在充装、使用中由于吊(叉)装不当造成集装格严重变形,供气系统价格,甚**处坠落,给人身和设备安全带来较大的威胁。所以在制造的时候就应该设置吊环或叉车叉装的位置,并在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或现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