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条 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十条 毒性程度为较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i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十一条 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十二条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兴安盟减压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十三条 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
*十四条 气瓶应**,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不锈钢减压器,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
*四条 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规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气体减压器价格,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五条 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六十九条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减压器配件,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